职工之家

北京市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职工之家”建设管理办法
时间:20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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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职工之家”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市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发展,落实服务职工“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的理念,根据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创新基层单位“职工之家”建设,提高服务职工能力的意见》,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职工之家”(含“职工小家”),是指以各集团、直属单位、项目部、厂站、车间为单位,建立的服务职工、组织职工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听取职工诉求、解决职工困难的工会服务站。

第二章  建家标准

第三条  服务设施完善。

按照“会(各级工会组织)家合一”的形式,做到“三个有”。

(一)有活动场地。“职工之家”(含“职工小家”)要设立专门的职工活动场所,在活动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职工之家牌匾,活动场所内要配备必要的活动设施。要根据实际情况本着“一室多用”原则,设置劳动争议调解室、职工减压室、职工书屋、职工学习室等场所。

(二)有管理制度。“职工之家”(含“职工小家”)要对开放时间、设施使用、图书借阅和卫生管理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并将管理办法 “上墙”。

(三)有活动安排。要根据实际制定“职工之家”(含“职工小家”)年度活动安排并定期公布活动信息。

第四条  加强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作用。

(一)建立主席(小组长)接待日制度,接待职工劳动法律政策咨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将劳动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对已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积极介入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为职工提供必要法律援助。

(二)建立职工座谈会制度,听取职工意见建议。通过多种形式有效疏导职工情绪,发挥职工心理压力“减压阀”作用。做好职工的信访接待工作,倾听呼声,反映诉求,对可能发生的职工群体性事件,做到及时发现、迅速报告。

(三)建立帮扶回访制度。解决职工实际困难,履行帮扶困难职工“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协调人”职责,积极对职工生活、就业、子女教育、就医等困难提供帮扶。

(四)建立职工定期活动制度。丰富职工文化生活。建立职工文体活动兴趣小组,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职工喜闻乐见的群众性文娱、体育活动;积极开展职工读书活动,管好用好“职工书屋”。

(五)服务职工职业发展,积极推进职工创新工作室工作,组织职工参加首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定期举办职工职业技术技能交流活动,鼓励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与岗位相关的技能培训。

第三章  建家范围

第六条  各集团、直属单位应建立“职工之家”,其它京内、京(境)外分公司,项目部、厂、站、车间等基层生产单位应建立“职工小家”,“职工小家”要100%覆盖。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七条  各级工会要将 “职工之家”(含“职工小家”)的建立,作为工会经费重点倾斜项目,确保“职工之家”(含“职工小家”)有人干事,有钱干事。

第五章  考核评优

第八条  按照考核与评优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集团公司和各集团、直属单位“两级考核”、“两级评优”。

第九条  表彰奖励

(一)对评选为集团公司优秀“职工之家”、“职工小家”的单位和集体,由集团公司给予表彰和建家资金或硬件设施支持,并推荐参加市级优秀“职工之家”、“职工小家”评选。

(二)各集团、直属单位评选先进“职工小家”,由各集团、直属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条  成立由集团公司工会主席为组长的集团公司“职工之家”创建评优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工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集团、直属单位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职工之家”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