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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劳模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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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劳模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总工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局工会,各集团、公司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

为适应新时期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劳模工作体制与机制,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转发的《北京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京办发〔1997〕6号),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市劳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劳模工作的重要性

(一)充分认识当前加强和改进劳模工作的重要意义

劳动模范是民族的精英、国家的栋梁、社会的中坚、人民的楷模,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是引领新时代劳动者的一面旗帜。劳模身上体现出来的立足本职、甘于奉献的优秀品质,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态度,积极进取、争创一流的奋斗精神,对广大职工群众具有鲜明的示范作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处在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时期,与时俱进地做好劳模工作,广泛宣传劳模的崇高思想和先进事迹,大力弘扬劳模的时代精神,关心劳模生活,努力为劳模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使劳模精神成为广大职工群众奋发向上、建功立业的精神动力,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增强做好劳模工作的责任感

各级工会要从全局的高度认识劳模工作,把劳模工作放在本单位工作大局中思考把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劳模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以劳模精神激励广大职工群众自觉肩负起时代赋予的光荣使命,使全市职工群众满腔热情地投身到改革开放伟大事业中。

二、   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中国工会十五大和北京市工会十二大精神,按照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发展要求,总结劳模先进经验、树立劳模典型形象、推广劳模先进事迹、弘扬劳模先进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学习劳模、尊重劳模、关爱劳模、崇尚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氛围,引导全市职工群众立足本职,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开拓进取,争创一流,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做出新的业绩。要通过加强和改进劳模工作,逐步规范劳模的推荐、评选、宣传、管理和使用,建立形成适应新时期经济发展需要的劳模管理体系。

三、   切实做好劳模的选树工作

(一)劳模评选要突出先进性、时代性

    各级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党委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劳模推荐评选,提高劳模评选质量。要与时俱进,随着社会的进步、党和国家中心工作调整,不断完善和丰富劳模评选条件。要在突出劳模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优良品质的同时,把握时代性,真正把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在群众中享有良好声誉的优秀劳动者评选出来。

(二)不断优化劳模结构,完善劳模推荐和评选程序

坚持面向基层,注重选树长期工作在生产、科研一线,在平凡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人物,确保一线职工达到一定的比例;坚持面向社会各个阶层,推荐人选的结构要与社会结构、经济结构、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的变化相适应。注重选树优秀知识分子和科技人才,注重在非公经济领域和外来务工人员中选树先进人物,把各行各业、各种经济组织中的先进人物评选出来。

认真履行程序,推荐人选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对企业负责人、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领导干部的推荐人选,应按照规定经过有关部门审核,保证推荐质量。要切实实行逐级公示制度,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劳模推荐评选,形成社会化评选格局。

(三)严格推荐评选纪律

切实强化对推荐评选工作各环节的管理,严格纪律检查,确保推荐人选信息真实准确,推荐评选过程公开、透明,真正把德才兼备、贡献突出、群众公认的先进人物评选出来。要充分发扬民主,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广泛听取基层群众意见,使劳模推荐评选真正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四)做好劳模奖励资金和荣誉津贴的发放

要建立起完善的劳模激励机制,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各单位实际,配套劳模奖励资金,对劳模进行适度奖励。对2005年以前表彰的劳模,继续做好荣誉津贴的发放工作。

(五)加强对荣誉称号的管理

劳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取消其荣誉称号:伪造个人事迹或剽窃他人劳动成果,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和犯严重错误受到开除或留用察看。所在单位工会一经查实,须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经原命名机关复核审定后撤销其荣誉称号,并终止其各项劳模待遇。

 

四、   进一步加大劳模日常管理工作力度

(一)推进劳模日常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各级工会组织要做好劳模日常管理工作,做到劳模的全面工作有人管,实际工作有人抓,具体工作有人做,劳模活动有平台;要设立劳模工作联络室,明确专人负责劳模日常管理工作。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积极研究并补充完善劳模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劳模评选表彰,明确劳模待遇,使劳模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积极推行劳模管理规范化建设,推进劳模分级管理,日常工作以基层为主,重大情况与变化要及时报告上级工会;加强劳模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劳模调查,及时掌握劳模的工作、生活、身体健康和保持先进性的动态变化,了解劳模的工作生活与思想状况。

    (二)建立完善的劳模管理档案

    北京劳模工作管理平台已实现各管理层次对我市劳模数据的动态查询、统计、分析和授权管理,要充分应用北京劳模工作管理平台,形成信息渠道畅通、上下联系紧密、日常管理科学的格局。各级工会要对劳模档案管理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建立本地区、本系统劳模信息档案,由专人负责档案的管理和维护,在全面掌握劳模信息资料的基础上,及时进行劳模管理平台档案信息更新,实现“基础数据清晰、管理动态高效、分类服务明确、事迹宣传有力”的劳模管理全程信息化。

五、   充分发挥劳模的示范引领作用

(一)广泛宣传劳模事迹和劳模精神

要充分利用各种传媒和舆论工具,大力宣传劳模先进思想、先进事迹、先进经验、先进技术,做到用典型人物“带”,用典型事例“引”,用典型效应“促”,充分发挥劳模示范引领作用。要以鲜活的题材、真实的内容、多样的形式,增强劳模事迹的吸引力、感召力,使劳模事迹深入人心,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关爱、争当劳模的良好氛围。要定期组织劳模事迹报告会,把挖掘总结、交流推广、弘扬传播劳模崇高品德和精神作为经常性工作,让广大职工学有榜样,赶有目标。

(二)保护和发挥劳模的优势资源

充分发挥劳模的骨干、带头和桥梁作用,引导广大职工以劳模精神为榜样,积极投身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要以创建“工人先锋号”为载体,开展劳动竞赛、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攻关、合理化建议等活动,改善企事业生产经营环境,提高经济效益;以创建“劳模创新工作室”为平台,鼓励劳模进行科技创新,推广劳模科技成果和先进操作法,解决生产技术环节阻碍企业发展的瓶颈难题,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全力打造出成果、出人才的劳模团队。

(三)为劳模持续发展搭建平台

各级工会要根据劳模自身优势,进行总体规划,分类指导,全力服务劳模的成长与发展,为推动首都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持。

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引导劳模不断提高思想道德与科学文化素质,提高劳动技能与劳动水平,努力成为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新本领的时代领跑者。要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坚定劳模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共同奋斗的思想基础。要大力开展技能培训、转岗培训、创业能力培训,形成有利于劳模成长发展的引导机制、培训机制、评价机制、激励机制,不断提高劳模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实现劳模综合素质的不断完善。要强化劳模历史使命感和主人翁意识,引导劳模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企业建设积极开展实践活动,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与系统研究,提出有质量、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发挥他们在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基层民主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六、   进一步做好劳模生活保障和帮扶工作

建立完善劳模生活保障机制与困难劳模长效帮扶机制,落实劳模的各项待遇,积极借助我市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政策和各种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为劳模发挥聪明才智、建功立业营造更好环境和条件。

(一)建立并完善劳模生活保障机制

1.坚持走访慰问劳模制度。建立重大节日期间入户慰问与日常关心帮扶相结合的长效机制,深入劳模家庭,了解劳模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争做劳模困难的第一知情人、第一帮助人、第一报告人、第一督促解决人。要特别重视长期工作在生产一线的劳模,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着重关心离退休劳模,落实好各项待遇政策,不断丰富业余生活,使他们共享企业与社会发展成果。

2.落实劳模疗休养制度。劳模疗休养是劳模享有的政治权利,要高度重视劳模疗休养工作,使劳模通过放松身心,疗养休整,保持身心健康,以更好的状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各级工会要根据劳模工作的实际情况,配套相应劳模疗休养专项经费,根据劳模的身体状况、工作情况制定疗休养计划,积极组织落实,保证每名在职劳模每两年至少享受一次疗休养。

3.健全完善劳模体检制度,做好劳模健康管理。要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保护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身体健康的工作通知》(京工发〔1999〕21号)要求,定期组织劳模体检,及时掌握劳模的身体状况,在职劳模应保证每年至少体检一次,离退休劳模每两年至少体检一次。要建立健全劳模身体健康档案,鼓励劳模所在单位协同相关医疗健康机构,对劳模进行健康管理,提高劳模的工作生活质量。

4.落实劳模各项社会保障政策。要积极协调劳模(含农民工劳模)所在单位社保部门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为未参加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医疗、城镇居民医疗等保险的劳模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落实关闭破产企业劳模的社会保障权益。

5.妥善解决劳模住房困难问题。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劳模,要优先帮助办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住房的申请事宜,以妥善解决劳模的住房困难。

6.切实保障农民工劳模的各项权益。继续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要求,深化农民工劳模的属地化管理,保障其在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租购住房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对有落户愿望的农民工全国劳模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在符合相关政策的情况下落户。

(二)建立健全劳模困难帮扶救助机制

1.建立困难劳模帮扶救助专项基金制度。各级工会要积极筹措资金,制定相应救助标准和规章制度,解决劳模及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子女就学等临时困难,以减轻劳模家庭的生活压力。要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广泛募集资金,形成具有稳定资金渠道、规范操作程序、严格办事制度的困难劳模帮扶救助体系。

2.建立劳模丧葬抚恤金制度。劳模身故后,劳模所在单位工会要对其直系亲属及时给予劳模丧葬抚恤金,帮助已故劳模的家属妥善解决善后工作。抚恤金标准为全国劳模5000元/人,省部级劳模3000元/人。

七、   不断加强劳模协会建设

劳模协会是全市劳模自愿结合的社会团体,具有先进性和社会公认性。要发挥协会的组织优势和宣传优势,深入宣传劳模典型事迹与先进经验,扩大劳模精神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辐射力;要通过开展职业技能大赛、建立创新工作室等活动,促使广大劳模为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再立新功;要充分发挥协会的团体优势,切实加强劳模的广泛联系,代表和维护好劳模利益,帮助劳模特别是困难劳模解决实际困难;要有效发挥好劳模联系广大职工群众的优势,多渠道了解群众意见和呼声,为政府制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当好参谋;要丰富劳模业余文化生活,开展书法、绘画、合唱、兵乓球、手工制作、摄影等文体活动和各类讲座,增强劳模群体的凝聚力;要不断加强协会自身建设,树立服务意识,努力将劳模协会建设成为“劳模之家、荣誉之家、榜样之家、温馨之家”和出色的社会团体。鼓励各级工会组织在市劳模协会的指导下,组建分支机构,多种途径筹措经费支持,开展劳模学习交流活动。

八、   加强对劳模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和改善劳模工作机制

各级工会要把劳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定期进行研究,及时安排部署,认真加以落实,加强监督考核。建立并完善党委领导、行政主导、工会负责、多部门密切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健全相应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劳模座谈会,直接听取劳模意见,及时研究解决劳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实际困难,使劳模有话能说,有事能办,有苦能诉,有难能帮。

(二)加强劳模工作干部队伍建设

切实抓好劳模工作干部队伍的选配、管理与考核。认真做好劳模工作干部的选拔,真正把那些热爱劳模工作、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同志选配到劳模工作岗位上来,增强劳模工作的生机与活力。建设学习型劳模工作干部队伍,加强干部政治、知识、业务、能力、品德和心理六大素质教育,坚持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不断进行专项业务知识的更新,提高干部解决当前劳模工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加大对劳模工作的考核力度,把劳模的满意程度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从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工作作风、群众基础等方面进行考核,不断激发干部工作热情。

(三)加强对劳模政策的学习、研究与创新

加强劳模政策及相关业务的学习与培训,制定科学的劳模工作干部培训计划,立足劳模工作实践与劳模政策发展,提高干部对劳模工作的认知与研究;要做好劳模工作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劳模政策落实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与建议,增强劳模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鼓励对劳模政策进行创新,不断探索劳模工作机制,创造性地做好劳模工作。各级工会要努力为提高劳模工作水平创造良好条件,为开创劳模工作新局面提供必要保障。

 

 

北京市总工会

201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