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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爱心帮扶金管理使用细则
时间:20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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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爱心帮扶金管理使用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建立送温暖工程的长效机制,依据《北京市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爱心帮扶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爱心帮扶的管理做到制度健全、程序规范。严格帮扶金的申请、审批、领取程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为困难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服务。

第三条 爱心帮扶领导机构。

1、成立爱心帮扶领导小组

组长由集团公司工会主席沈宁担任

成员:隋占刚、李杰、张维民、王冬梅、王建刚、于洋、李铭、罗桂铭  (由所属二级单位的工会主席和集团公司工会部分成员组成)

2、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工会,负责爱心帮扶的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主任:隋占刚

第四条 集团公司爱心帮扶的财务管理

集团公司爱心帮扶金由工会负责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专人管理。

第五条 爱心帮扶救助对象。

1、符合北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的特困、困难职工。(目前为人均月生活费低于710元的特困户和人均月生活费低于930元的困难户)特困和困难职工生活标准每年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和重新确认。

2、符合企业金秋助学条件的人员。

3、因患大病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

4、因遭受意外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

5、已退休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及集团公司(含)以上的各类先进称号获得者。

6、在本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生活困难的劳务派遣人员。

第六条 爱心帮扶金救助标准。

1、对持有低保证的特困职工给予定期生活补助,按每月300元标准发放。其中:子女在普通高等院校(含大专)就读期间按每月400元标准发放,本人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按每月5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每季度末发放一次。

2、企业职工本人(含困难职工和特困职工)患重大疾病的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重大疾病是指以市总职工互助保险确定的15种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原发性恶性肿瘤(类)、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白血病、颅内原发肿瘤手术、严重烧烫伤、截瘫、肢体缺失、严重运动神经元病、双目失明、语言能力丧失、重症帕金森病、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职工本人患其他疾病或遭受意外灾害的,视其具体情况,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职工的一次性生活救助,同一事由原则上每年度一次。

3、企业职工本人(含困难职工)的直系亲属(供养的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视其具体情况,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4、特困、困难、企业内退、长期待岗、单亲职工的子女升入高职、大学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资助。

5、对于在册的困难职工视情况每年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生活补助。

6、企业救助对象中有特殊困难的(水灾、火灾、意外伤害  天灾人祸),可酌情给予特别救助。

第七条 爱心帮扶金申请审批程序

爱心帮扶金采取由个人或基层工会申请,经逐级工会审核,报集团公司爱心帮扶金办公室研究,由爱心帮扶金领导小组会议集体讨论确定。

1、提出申请:职工本人申请或工会代为申请的,需如实填写爱心帮扶金申请表(一式两份),由本人签字或家属代签字;同时附上相关医院诊断证明书、费用清单等;子女入学通知、与子女关系证明、缴纳学费收据、有关部门出具的重大灾害证明、缴费或报销单据等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单位工会。

2、基层审核: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在接到职工个人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及时调查核实情况,符合救助条件的,如实签署基层(公司、厂、院级)工会具体意见,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上级工会。

3、各集团公司工会在收到基层工会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负责审查申请及所附材料是否真实、完备、有效,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应及时退回基层工会补充完整。各集团公司工会审查通过后,签署具体意见报集团公司工会。

4、逐级帮扶:各子集团及直属工会要根据集团公司工会帮扶标准,进一步健全本级爱心帮扶金,制定本单位爱心帮扶管理办法。符合本单位爱心帮扶条件的职工,由本级单位工会优先帮扶。对于符合集团公司工会爱心帮扶标准的职工,由各子集团及直属工会在收到基层工会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后,认真审查确认无误后,上报集团公司工会。职工可同时申请本级单位工会爱心帮扶和集团公司爱心帮扶,实现集团公司工会和各子集团及直属工会分级帮扶、共同帮扶。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各单位爱心帮扶的作用,做到多渠道、多层面的帮扶职工的生活困难。

5、讨论审批:集团公司爱心帮扶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对申请情况进行一次审议。由爱心帮扶办公室根据职工本人或职工所在基层工会申请、核实意见和各二级单位工会审查意见,综合平衡、统筹考虑,提出具体救助金额,提交爱心帮扶金领导小组组长审批,确认发放。遇有特殊情况给予特别救助的,需经爱心帮扶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爱心帮扶金的发放

爱心帮扶办公室根据审议确定的救助金额,制发领款单后拨款至各集团公司或直属单位工会。各集团公司工会负责领取并转交给受助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受助职工单位工会负责将救助金发放给受助职工,并由受助职工本人或家属在领款单上签字。救助金发放完毕后,领款单应及时通过工会逐级返回集团公司爱心帮扶金办公室。

第九条各集团公司工会和各基层工会应建立健全特困、困难职工档案,加强对困难职工档案的动态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要及时建档,对已解困的职工应及时撤档。

集团公司爱心帮扶办公室应建立爱心帮扶管理档案。对发放的爱心帮扶救助金或资助金,按时间顺序逐笔记录归档。爱心帮扶的申请表、审议纪要、领款单一并存入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条 爱心帮扶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每年通过集团工会之声网页公布一次爱心帮扶金使用情况,及时向捐助人和职工公开,接受监督,并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纪检审计部审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爱心帮扶办公室解释。